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和《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只要拥护本会章程可自愿申请入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颁发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每年一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会员如果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经本会同意后交回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员大会及相关活动,主动为本会发展献计献策,自觉提高公益心、奉献心、责任心,踊跃为本会做贡献。
第九条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以本会或会员身份组织和参加社会各种活动,有必要参加活动的应提前向秘书处报备,获得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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