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学会、研究会、协会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论坛管理的通知》和《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1.会员代表大会;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3.举办的涉及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域的重大活动和有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4.召开的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调查)课题、刊物发行、款物捐赠等活动;
5.涉外交流交往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民间组织名誉职务、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邀请境外民间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与境外民间组织的款物捐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民间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
6.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事项。
第五条 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填写《重大活动申报表》。申报表一式二份,一份报送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一份留存。
第六条 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7日前向市文旅局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将重大活动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省社科联。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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