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会工作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和《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五年,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本会的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召开理事会时应由监事会出席。
第八条 理事应主动缴纳会费。
第九条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主动为本会发展献计献策,自觉提高公益心、奉献心、责任心,踊跃为本会做贡献。
第十条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以本会名义或会员、理事及管理人员身份组织和参加社会各种商业性活动,有必要参加活动的应提前向秘书处报备,获得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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