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本会业内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理事会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成立,由发起人提出申请,报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分支机构的申请、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
第五条 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每年需要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分支机构连续一年不开展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调整或注销。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成员为本会相关的会员,不再另收会费;分支机构发展的新会员,应及时报备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分支机构不得私自收取会员的会费。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进展、财务状况及会员动态,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工作报告,重大事项需随时报告。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损害本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应为本会会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相应的业务能力,经本会理事会任命产生,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设会长(分会)、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等职务。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分支机构的简称组织活动及相关媒体报道。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须有本会秘书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举办各种活动前应编制其活动方案,报本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秘书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监事会对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其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分支代表机构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报告、活动效果、会员满意度等多维度进行综合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资源配置、表彰奖励及整改调整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本管理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的分支代表机构,本会有权责令整改、暂停活动直至撤销其资格。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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