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优质、高效,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须加盖本会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八条 每年本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九条 本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二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在获得秘书长的许可之后,方可将学会印章带离学会办公场所使用。
第十四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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