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法人证书的保管与使用,确保法人证书的合法、安全、有效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法人证书的保管、申请使用、审批流程、监督与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本会法人证书是证明本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件,是开展各项社会活动、申请项目资金、办理银行账户、签订合同等事务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不得滥用、遗失或损坏。
第二章 保管职责
第四条 本会法人证书由秘书处负责统一保管,具体职责包括:
1. 建立法人证书保管登记簿,详细记录证书的领取、归还时间、用途、审批人及经办人等信息。
2. 确保法人证书存放于安全、保密的场所,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潮等措施。
3. 定期对法人证书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第五条 除秘书处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接触或保管法人证书。
第三章 申请使用
第六条 本会成员或合作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法人证书的,须提前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目的、期限、预期效果及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申请使用法人证书需填写《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请会长或副会长审批。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先行申请,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后,由秘书处安排专人陪同使用人前往办理相关事务,确保法人证书在视线范围内,不得交由他人单独携带或使用。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九条 审批流程如下:
1. 申请人填写《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
2. 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3. 提交至秘书处,由秘书处负责人复核。
4. 报请会长或副会长审批。
5. 审批通过后,由秘书处办理借出手续,并登记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监督法人证书的使用情况,定期对使用记录进行审查,确保每次使用均符合本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擅自使用、遗失、损坏法人证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因使用不当导致本会遭受损失或法律纠纷的,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所有。
第十四条 本制度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本会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联系人: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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