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信息披露制度

日期:2025-03-25  点击:  属于:管理制度

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对本会业内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三)本会的财务情况;(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三)本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会业内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 本制度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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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儒学文化促进会(简称北京儒促会)是国际儒学联合会团体会员单位,本会是由北京地区热心儒学文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